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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善、消一因、解一果

登報脫離父子關係,可行嗎?!

作者:真極道場 2018-05-17

【生活法律】登報脫離父子關係,可行嗎?!

案例:小王平日遊手好閒,不務正業,其父親大王屢勸不聽,乃登報稱斷絕父子關係,並趕小王

        出門,某日大王因病突發死亡,小王回家要求繼承大王之財產,其他繼承人可否以大王生

        前已登報斷絕父子關係,主張小王不得繼承大王之財產?

 

 案例解析:

  問題一、親子關係可以登報方式脫離嗎?

  我國民法主要分為「財產法」和「身分法」兩大部分,前者規範財產權的取得、喪失、變更等,原則上可以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變動,例如,甲和乙訂立買賣契約,可以約定買賣的物品賣多少錢、什麼時候交貨等,甚至事後雙方還可以撤銷買賣契約;後者則是對身分關係的規範,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內容,蓋血緣之親,骨肉之情,乃人類之天性,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及倫常之理,自不能任由當事人來變更此種關係,所以親子關係是不能「登報作廢」的。

  然法律真的完全沒有辦法斷絕父母和子女的關係嗎?有一種情況是可以「暫時停止」父母和子女的關係,那就是向法院辦理收養,此時,子女和「本生父母」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會暫時停止,而與「養父母」發生法律上之父母子女關係,則子女不得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只得繼承「養父母」之遺產,但是一旦結束收養關係,依照民法第一零八三條第一項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因此,縱然是「收養」的情況,子女和本生父母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也只是暫時停止,將來仍然有回復的可能,並非徹底斷絕。亦即父母與子女間之血親關係,是由於「出生」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除有因收養而暫時停止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外,任何人在生前不能以任何理由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所以,無論刊登報紙聲明、口頭承諾或簽訂文件,在法律上均無效力,不會因而斷絕親子關係。

  問題二、大王登報之行為雖無法脫離父子關係,但是否會影響到小王繼承權呢?

   依照我國民法繼承篇規定,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子女是否有和被繼承人即父母一同居住,原則上均不影響繼承人之繼承權。

  本案小王雖依照民法擁有繼承權,但是否喪失繼承權為另一個層次之問題。蓋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則大王登報聲明要脫離和小王的父子關係的主要目的,應是要斷絕一切來往及法律上的關係,雖然父子的法律關係不會受影響,但可能可解釋成父親有剝奪小王繼承權的意思,若其他繼承人能證明大王生前因小王對其有重大虐待或侮辱,遂登報欲脫離親子關係,此時,小王的繼承權很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而不得繼承大王之遺產。因此,親子關係雖然無法以登報之方式脫離,但仍有喪失繼承權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