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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隊管理規章

行一善、消一因、解一果

真極志工招募

只要您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深感興趣,以服務人群當作志向,並具備高度服務熱誠,歡迎向道教真極慈善基金會報名並加入志工行列。

財團法人道教真極慈善基金會 真極志工隊設置要點暨組織章程

訂定日期:中華民國98年06月13日

第一章‧總則

第ㄧ條

本志工隊名為真極志工隊。

第二條

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隊會址設於(財團法人道教真極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所在地地址相同。

第四條

本隊致力於完成下列任務:

1.協助本基金會目的事業之推廣。

2.協助本基金會各項活動。

3.協助本基金會各項志工管理行政庶務。

第二章‧志工隊成員

第五條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基金會宗旨,志願參與社會公益慈善活動者,經本基金會依實際需要公開召募甄選,且經考核合格者,由本基金會核發臨時志工手冊,成為本基金會一般志工,其有效期一年。志工主分要為三種:

1.為一般志工,主要以短暫性未完成訓練課程(基礎、特殊)為主,通過面試後領取「真極志工隊志工手冊」,即為一般志工。

2.為正式志工,即為受過完整訓練課程之志工(基礎課程、特殊課程)並領取「志願服務紀錄冊」,及服務滿40小時(含志工手冊時數),最後通過評鑑後,發予志工服務證及志工袋即為本會正式志工。

3.為資深志工,己領取「志願服務紀錄冊」每年服務時數達60小時以上連續2年為本會資深志工。前項服務之時數計算以服務本基金會為主。

第六條

志工督導的任職,由本會執行長指名適合人選提報呈董事長核定後任用之,解任亦同。

第七條

基礎訓練為必須基礎課程,其上課地點不一定需要在本會會場,而上課的內容即為規定內的課程。面談通過志工需要參加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由本會將名單造冊至主管機關(縣政府社會局),由其核發志願服務記錄冊。課程內容配合志願服務法規定,訓練內容包括:志願服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擇一)、志願服務經驗分享、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志願服務的發展趨勢。以培養志工志願服務基本知識,提升志願服務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

第八條

特殊訓練:依照各單位由服務項目辦理12小時的特殊或專業訓練之講習課程,以熟悉組織業務。訓練課程如下:

1.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2.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實習。

3.綜合討論-集思廣益。

第九條

實習志工規定:

1.實習志工即為通過面試篩選新進志工。

2.實習志工於實習期間發予「真極志工隊志工手冊」,並需於服務時攜帶。

3.實習志工需實習滿40小時,且經由志工督導及隊長、副隊長對其適任度、調適度及態度方面評鑑通過,完成訓練課程(基礎、特殊)方可成為領冊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發予志工袋、志工服務證

4.實習志工於實習期間,由資深志工帶領訓練,其服務的時數會登錄於「真極志工隊志工手冊」服務時數上。

第三章‧志工之權利、義務與獎勵

第十條

志工之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料。


志工之義務:

1、遵守本會訂定之規章及各項決議。

2、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3、每月二十日前填妥下一月「道場志工服務排班表」,並依排班表出席服務,如無法出席,應洽請代(換)班。

4、執行志工隊或本基金會分配之服務工作,並恪遵工作規定。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以其權利為優先考量。

6、對於其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7、拒絕向服務者收取酬勞。

8、妥善保管本會提供之可利用資源或資訊。

9、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證及真極志工隊志工手冊。

10、參與本隊及有關單位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研習活動。

11、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及志願服務記錄冊。

12、「志願服務記錄冊」由志工本人保管。

第十一條

志工若有違反法令、志工管理規章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其危害基金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本基金會提報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志工值班相關事宜

1、志工不得無故缺席,請假需先告知工作人員。

2、志工值班因個人事務無法在當次值班,則需提早與排班負責人員告知。

3、道場志工服務時間為14:00~21:00,若非特殊因素,請志工以此時數登錄。

4、值班時需著志工背心及配戴志工證。

5、值班不著背心及志工證者,經提醒屢勸不聽,將於志工評鑑中扣分處分。

※如因特殊原因,有超過值班時間半個小時以上,以一小時時數登入。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隊之組織成員如下:

1、真極志工隊隊長一名。

2、真極志工隊副隊長一名。

3、本隊依本基金會之實際業務需求得增設小隊長。

4、其他則為正式志工及實習志工。

第十四條

志工隊長工作職權如下:

1、對內綜理隊務,協調並監督各幹部負責之工作。

2、辦理本隊對外活動及支援調度一切事宜。

3、防止第三人非法不當損害隊員之一切合法權益。

4、要求隊員按時履行其義務。

5、協調處理任何與本隊有關係之爭議。

6、瞭解志工參與各項活動之辦理情形,給予必要之協助。

7、遴選適當人選擔任副隊長,並依本基金會實際需要,增設若干幹部或小隊長,以利本基金會運作。

8、關懷志工,代表本隊前往祝賀或慰問。

9、辦理年度服務檢討事宜。

第十五條

志工副隊長工作職權如下:

1、協助隊長辦理隊務,並提供各幹部工作諮詢。

2、辦理本隊對外活動及支援調度一切事宜。

3、防止第三人非法不當損害隊員之一切合法權益。

4、要求志工按時履行其義務。

5、協調處理任何與本隊有關係之爭議。

6、確實掌握志工值勤動態,分配或調整志工合適之服務點。

7、瞭解及反應志工服務狀況,對經常請假之志工予以鼓勵,並提醒其維持正常之出席率。

8、協助安排及調度值班人力。

9、協助志工完成志工訓練工作。

10、協助傳達基金會最新資訊,並隨時反應志工意見。

11、主動關懷志工,瞭解志工之喜憂,適時反應予隊長。

12、負責所有志工之聯繫,並建立各項相關資料以利保管及傳承。

第十六條

志工隊隊長任用條件如下:

1.已是現任志工隊志工人員,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在本基金會服務達一年以上,熱心公益,或表現優異經本基金會核定者。

2.現任基金會之幹部不得重複擔任志工隊隊長、副隊長。

3.須配合本基金會推動各項會務與本基金會之目的事業。

4.志工隊長須經執行長提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聘用之,解職亦同。

第十七條

副隊長及各小隊長遴選條件如下:

(一)已成為現任志工隊之志工人員。

(二)平均一年服務時數達20小時以上。

(三)現任基金會之幹部不得重複擔任。

(四)須配合本基金會推動各項會務與本基金會之目的事業。

(五)經隊長提名呈督導報執行長提報董事長核定後任用之,解職亦同。

第十八條

隊長、副隊長、小隊長因不能或不願執行其職權者,經督導提報執行長呈董事長核定後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不適任幹部之評選,隊長、副隊長、小隊長因不法情事,確認造成本基金會之重大損失者,得由基金會解除其職務,其繼任人選,依前項方法任用之。

第二十條

志工隊幹部於任期內如請假逾一個月,致活動無法順利推展,應由隊長另行指定幹部接任。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一條

出席志工會議為志工基本之義務

1.志工幹部會議:志工隊隊長提出經督導同意後召集。

2.臨時會議:由執行長及志工督導召集。

第二十二條

幹部不能親自出席志工幹部會議時,得以書面、電話或傳真告知主辦人,並說明事由,三次無故缺席即視為不願執行其職權者,停止其職權。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三條

志工於服務期間應接受服勤督考,以考核評估服務成效,並依考評結果辦理下列事項:

1.本隊隊員於服務期間內表現優良者,由本隊報請本基金會定期表揚以資獎勵。

2.本隊隊員有違反本隊之管理規章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口頭勸告、書面紀點、中止服務等處分。

第二十四條

志工之考核由本基金會及志工幹部依服務品質與專業知識、服務態度與能否主動發掘服務所見問題及服勤(遲到、早退、請假、未到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得就志工全年服務狀況及其服務之年資分別給予表揚或懲處,或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有關機關社團公開表揚。

第二十六條

志工因下列事項,得中止服務資格除交回志工證及制服、中止所有志工應盡的權利與義務並予以中止服務處分:

1.嚴重違反服務值勤注意事項者。

a.損及本基金會形象者。

b.嚴重違反服務值勤注意事項者。

2.書面紀點超過3次者。

3.考評未達標準者

4.經口頭及書面(e-mail)表示暫停志願服務工作者,欲恢復志工資格需重新申請即可。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志工管理規章之實施督導應簽報執行長呈董事長經董事會核可後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規章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法律或本基金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