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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善、消一因、解一果

了解選舉爭議訴訟

作者:真極道場 2019-02-27

 了解選舉爭議訴訟         

   2018九合一選舉因併10案公投,嚴重影響投票進度,許多投開所到了下午四點時間截止時,還有許多等著領票,衍生「一邊開票、一邊等領票」的狀況,引發還沒投票的選民可能因「唱票」而選擇棄保的爭議,最後台北市長柯文哲以58萬820票擊敗國民黨籍候選人丁守中的57萬7566票,差距僅3254票,丁守中決定提「選舉無效」之訴,然而「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有何差別?

一、「選舉無效」之訴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二、「當選無效」之訴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是對於選舉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行為,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 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三、影響

    因此,「選舉無效」之訴是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足以影響結果,被告為選舉委員會,如果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將重新選舉; 而「當選無效」之訴是指當選票數不實,認為有影響結果之虞,或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妨害選舉情事者,被告則是當選人,如果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就職者將被解除職務。

四、一邊「開票」一邊「投票」會影響選舉結果嗎?

   依據「投票時間、方式及投票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項第三點之規定:「投票權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 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再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5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所以依法投票所在投票完畢後,即可改為開票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開票必須在所有投票完成後,則在其他投票所尚未完成投票前,就有其他開票所已經開始開票,這樣的行為應無法直接構成「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因此,無法僅就一邊「投票」一邊「開票」即可認定影響選舉結果而構成選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