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0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給付 文: 玄宏
夫妻離婚後不行使親權之一方,是否就不需要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夫妻於離婚時約定,僅由一方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另一方是否確定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A與B育有一名未成年子C,A與B離婚時,約定C之親權由A單獨行使: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夫妻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得協議由一方行使或由雙方共同行使,如協議不成時,可請由法院酌定。
再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此,若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單獨由夫妻之一方行使,未行使之他方可請求法院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問題是沒有行使親權之夫妻一方,是否即不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再者,夫妻約定僅由一方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另一方是否就完成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關於第一個問題,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縱然A與B離婚時,約定C之親權由A單獨行使,但A仍可向B請求負擔C之扶養費。
至於第二個問題,則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義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即使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夫妻一方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但只要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向法院為扶養費之申請,該方仍需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就問題二,A與B離婚時約定C之扶養費由A全部負擔,然而該約定僅為A與B內部間分擔之約定,倘未成年子C以其名義向法院對B請求扶養費,則B仍不免對C之扶養費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