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8
夫妻失和離家,小孩親權行使可以先搶先贏嗎? 文: 玄宏
A夫與B妻結婚後,B妻常遭A夫家暴,B妻遂無法再與A夫相處,打算離家提出離婚訴訟,又為了順利爭取離婚後小孩親權之行使,B妻離家時順便帶離6歲之未成年子甲,則B妻未得A夫同意下,擅自帶離甲子之行為可行嗎?
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亦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之外,雙方都有權利可以行使對於子女的親權,另關於就學、戶籍遷徏及金融機構開戶等法律行為,都需要雙方共同決定。因此,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各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從而,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參照),本案例,B妻未經A夫同意,擅自將甲子帶離雙方共同居住處所,導致A夫無法照顧甲子,應已侵害A夫對甲子親權行使之權利。
復按,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刑法第241條第1、3項訂有明文。所謂略誘,須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違反被誘者之意願為要件,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屬和誘範圍,不能以略誘論,另因未滿16歲人思慮較不周全,即便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本案例,B妻未得A夫同意下,擅自將6歲的甲子脫離A夫之監督,顯已構成刑法略誘罪,縱然甲子同意B妻將其脫離A夫之監督,由於甲子未滿16歲,B妻仍會被論以刑法上略誘罪而非和誘罪,另B妻縱然於帶離甲子之期間,有妥善照顧甲子,且多次撥打電話及傳送甲子照片、影片予A夫,仍無礙於A夫對甲子所具的監督權,已遭B妻完全排除之認定,B妻仍會構成刑法上之略誘罪(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參照)。
因此,在A夫B妻雙方尚未離婚前,於甲子親權行使方式存有爭議時,應透過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之方式,決定於訴訟期間子女親權行使之方式,否則,以B妻先搶先贏的行為,未經A夫同意即就將甲子帶走,已構成刑法上略誘罪,不得不謹慎為之。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因此,B妻對於A夫家暴之行為,應聲請保護令之核發,除可據為離婚之有利事證外,亦有利於爭取未成年子甲親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