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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善、消一因、解一果

父母如何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作者:真極道場 2021-11-16

                                 父母如何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根據新聞報導: 日前有名母親幫兒子領取三倍券後,未成年的兒子要求母親交  付該三倍券以供花用,遭母親拒絕後,兒子竟指控母親的行為是侵占罪。同樣的,過年時小孩領到的紅包錢,父母可否不經小孩同意,就直接花用?

這個問題,牽涉到民法上「特有產財產」的觀念,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因此,紅包錢既然為長輩給的壓歲錢,屬與贈與性質,會歸類為特有財產,然而,假設小孩在寒假自己打工賺來的錢,由於是用勞力換取來的薪水,不會被歸為特有財產。問題是,歸類特有財產,父母就有權使用嗎?

依民法第1087條第1項規定: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同條第2項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因此,父母為了子女的利益時,依法可以管理子女的特有財產,所以,小孩的紅包錢,父母可以拿去繳學費、買東西給小孩用,只要是為了小孩的利益,都可以使用、收益、處分。

小孩寒假打工賺來的錢,既然不屬於特有財產。父母如果為了小孩利益而有花用之必要,是否需先得到小孩之同意? 縱然依民法1084條第2項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但因為小孩寒假打工賺來的錢不屬於特有財產,父母親花用前,還是應尊重小孩的意願。

一. 如果不是特有財產,小孩就可自主花用,不受父母親的限制嗎? 譬如打工賺來的錢,小孩可以拿去買手機嗎? 依民法第77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 

    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買手機是契約行為,要付出價金,因此,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至於如果買手機被認為是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話,那小孩用自己賺來的錢

     去買手機,也不需得到父母的同意!

二. 綜上,如果歸類為特有財產,也就是小孩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父母為了小孩的利益,不需得小孩之同意,有處分的權利。但如果不是特有財產時,父母動用時,需要得小孩同意。另外,不管是否

     為特有財產,都是小孩的財產,只是小孩要花用時,如果認為不是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才可以花用。這樣的立法設計,除了落實父母的保護教養權外,也避免讓孩子在思慮不周

    下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