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2
李玟在香港6億房產定「長命契」! 文: 德宏
老公分不到一分錢! 臺灣也行嗎?
在香港不動產共有制度,分成兩類,分別為 “分產共有” (tenancy in common)以及“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其中,“聯權共有” 即是俗稱的長命契。
分權共有類似我們之分別共有制度,即一個不動產之各共有人,各自擁有其應有部分,他共有人無權干涉。例如夫妻二人各自擁有1/2之應有部分,一方要出售自己名下1/2應有部分時,無需向另一方徵求同意,也能自行移轉出售。而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就不動產所作出的全部決定,都需要獲得全部聯名共有人的同意才能通過。另外,當長命契的其中一位去世以後,該不動產的產權就會自動平均分給其他還在世的共有人。而不會歸入過世的共有人遺產中,也就是長命契的共有人有權優先承繼過世共有人的權益,直到共有人只剩下一位,這也就是長命契的由來。
我國並沒有長命契的制度,但還是可以透過立遺囑方式達成長命契的目的。也就是在遺囑中表明死亡後,就立遺囑人於該特定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由該不動產之他共有人繼承。
香港並沒有遺產或贈與稅,但因臺灣有遺產及贈與稅。因此立遺囑人其遺產仍將面臨我國的遺產稅。也就是需先繳納完遺產稅後,立遺囑人於該特定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才能登記予該不動產之他共有人。另外,如果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也就是除了該特定不動產之他共有人為繼承人時,則因遺囑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立遺囑人縱然將該特定不動產應有部分,全部由該不動產之他共有人繼承,但如果遺囑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繼承人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的權利。
因此,在我國不動產財富傳承中,縱然想要仿造李玟達到長命契之目的而立遺囑,還是會面臨遺產稅及特留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