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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善、消一因、解一果

如何把遺產留給想要照顧的人?

作者:德宏 2024-08-23

                                                   如何把遺產留給想要照顧的人? 以遺囑信託方式為財產傳承    文: 德宏

   甲離婚,並有二子女A、B,A為身心障礙者,B則出國留學回國有穩定收入及高薪工作,甲有一千萬現金,希望死後以該現金照顧A,於是甲利用遺囑方式,由銀行擔任「受託人」,並在遺囑中交代上述全部一千萬現金以支付A每年之生活費。

一. 如何訂定有效之遺囑信託?

   其實遺囑信託本質上就是「遺囑」,所以,遺囑信託首先要注意是否符合民法「遺囑方式」,即自書、公證、密封、代筆以及口授等成立方式。再來,為了避免日後沒有銀行願意擔任受託人,立遺囑人應先與選擇的受託銀行討論,並且由受託銀行、簽立「願任同意書」。另外,遺囑信託要能夠發揮其效益,最好預先指定好「遺囑執行人」,以避免日後遺囑執行上的困難。

二. 遺囑信託功能

   遺囑信託有保儲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監護子女及照顧遺族等功能,本例A為身心障礙者,甲可透過設立遺囑信託繼續照顧A,於甲死亡後,詥受託人銀行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按時定期給付信託利益給受益人A,達到保證A生活無慮的目的。

三. 遺囑信託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是否有效? 繼承人能否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

   遺囑信託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遺囑信託仍然有效,只是一般認為信託財產係為受益人利益,由遺產中分離出去類似遺贈,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靣,因此,B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而B之應繼分為1/2,因此,B得就遺產一千萬元主張250萬元之特留分特減權。

四. 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如拒不交付遺產,受託人得否訴請法院請求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交付遺產。

   「信託關係之成立,除當事人間須有信託之合意外,當須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後,當事人間之信託契約始成立。至於遺囑信託為單方行為,與契約信託為雙方行為成立方式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0號民事判決參照),該實務見解認遺囑生效時遺囑信託亦已生效,不待信託財產移轉為要件,因此,當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拒不交付遺產時,受託人是可以訴請法院請求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交付遺產。

五. 成立遺囑信託,要課徵遺產稅嗎?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 因遺囑成立的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惟本例甲以一千萬元現金成立遺囑信託,信託財產未達課徵遺稅標準,故無須繳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