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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善、消一因、解一果

子女沒有扶養父母到終老,父母可以把贈與子女的財產要回?

作者:德宏 2025-11-19

                                  子女沒有扶養父母到終老,父母可以把贈與子女的財產要回?   文: 德宏

   母親春嬌將房產贈與給兒子小明,小明承諾願意扶養春嬌至終老,但小明取得房產後未妥善照顧,讓春嬌居住在惡劣的環境且長期疏於探視,還拒歸還春嬌證與財物,春嬌可以依民法撤銷贈與,要求小明返還當初贈與的房產嗎?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覆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覆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意思是: 如果贈與他人財物,但在贈與契約中時特別約定,例如受贈人必須負責照顧贈與人、支付某些費用等,而受贈人收下財物後卻不覆行這些負擔,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覆行負擔,或直接撤銷贈與。若贈與被撤銷,受贈人已經拿到的財物就沒有法律上的因繼續保留,贈與人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受贈人把原來贈與的財物或其價值 (例如已賣掉的價金)還回來。

本案例春嬌將房產贈與給小明時,有約定小明必須扶養春嬌至終老,但小明取得房產後未妥善照顧,甚至讓春嬌居住在惡劣的環境且長期疏於探視,春嬌若要依民法撤銷贈與,請求小明返還當初贈與的房產,必須證明小明未覆行贈契約附之負擔,也就是小明「未扶養春嬌至終老」,但「未扶養春嬌至終老」的具體是什麼?

   按「依我國傳統倫常觀念,成年子女對父母,除應以給付金錢,維持父母最基本生活要求所需之外,尚有孝親義務,而此義務亦為民法第1084條第1項所明定,包括盡心誠意照顧父母之三餐等日常生活起居,而原告於系爭贈與契約訂立時,不僅可賴以安享晚年之財產將因覆行系爭贈與契約而減少,且其為已屆73高齡之老嫗,日常生活起居,均須子女關懷照顧,將來對子女之依整更有增無減,亦屬可預期之事,是我國傳統倫常觀念,佐以前開之病歷紀錄,堪認系爭贈與契學所約定【扶養原告至終老】之負擔內容,應依社會通念,包括照料原告三餐、生活、起居,及給付維持原告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錢等情,始符合兩造於訂立系爭贈與契約時之真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參照)。亦即贈與契約所附「扶養至終老」的內容包括照料父母三餐、生活起居,及給付維持父母基本生活所需的金錢等。

   本案例依照法院之見解,春嬌在當時訂立贈與契約時有約定小明要扶養春嬌到終老,後續小明不聞不問,春嬌可以向法院主張,「扶養到終老」的具體內容,依照社會通念,至少包含照顧春嬌的三餐、日常生活起居及按月給付春嬌基本生活所需的金錢,而因為小明沒有覆行此負擔,春嬌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契約,並要求小明將當初贈與之房產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