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2
一、依志工隊管理規章第六章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得就志工全年服務狀況及其服務之年資分別給予表揚或懲處,或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有關機關社團公開表揚。」凡108年度服務時數達40小時以上(含40小時)之志工皆可免費點燈。
二、服務時數40小時以上(含40小時)可點1盞燈
服務時數60小時以上(含60小時)可點2盞燈
服務時數80小時以上(含80小時)可點3盞燈
服務時數100小時以上(含100小時)可點4盞燈
三、免費點燈服務資格,志工本人、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及配偶)。
特此 公告